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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安监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7-02-24 11:38浏览次数:字体:[ ]

芦淞区安监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编制。全文由六部分组成,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11日至20161231日。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株洲市芦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太子路668号,邮编:412000,电话:073128580689)。

  一、概述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委、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主动服务、保障发展、积极作为、狠抓落实为指导思想,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为工作目标,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扎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强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局坚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加强对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局长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扩大公开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严格按照积极、主动、公开的要求,加大对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和日常工作动态等情况的公开力度。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与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都依法、全面、明确、及时公开。2016年,我局加强了公共监管信息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及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严格审查管理。我局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照《条例》确定的公开范围,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坚决不公开,确保公开、保密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2016年,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主要类别涉及机构设置、机构职能、执法检查、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情况、行政行为情况、安全常识、办事服务流程、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局内印发文件及各类工作动态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6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50多条。其中,政策文件4、安监信息40条,公告公示2条,行政执法类3条,办事服务流程1财政预决算2三公经费2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目前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平台、报纸和电视媒体、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我信息公开的大平台。

    1. 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公告公示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办事服务流程信息15条。

     2. 微信平台。2016年自我区微信公众平台芦淞宣传开通以来,我局积极在平台公开办公信息30多条。

3. 平面和电视媒体。电视、报纸媒体的公开信息数量10多条/次(不含网络媒体)。

4. 区政务中心2015我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设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和在线咨询,发挥了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促进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6年,我局没有发生有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6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还不够丰富,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二是政策解读有待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工作规程。

(一)进一步加大事故信息公开力度。

(二)进一步突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及时做好相关解读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芦淞区安全生产督管理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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