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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13 阅读: 来源:政府办 作者: 编辑:

 
芦政办发〔2005〕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乡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部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征求的意见进行了完善,现重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0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服务型、高效型、法治型和廉政型政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区政府基本职责及职能
第一条 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贯彻区委的决定、决议。
第二条 行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职权,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制发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撤销所属各部门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条 负责领导、管理、协调、督促、检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方案。
第七条 领导、管理全区经济工作和各项社会事业及行政工作。
第八条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九条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批阅公文及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区政府的职能定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区长、副区长职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对区长负责。区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全面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都外出时,由区长委托一名副区长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区长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主持制订本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方案;二是负责召集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参与区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按照区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负责审定具体的执行计划;四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任免意见;五是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副区长、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六是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向上级政府、区委请示汇报工作;七是负责组织防范和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处理突发性事件;八是负责批阅重要公文,处理重要来信来访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副区长职责。一是按照分工或区长的委托,管好分管战线和部门的工作;二是负责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三是参与区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讨论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拿出决策方案,供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四是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分管战线和部门的工作,调处工作中的矛盾和分歧,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五是负责向区长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分管部门的工作;六是负责推荐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人选,并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七是负责批阅相关公文,处理来信来访中的相关问题;八是完成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领导成员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克服官僚主义;要注意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管理政府事务和领导经济工作;要突出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勤勤恳恳为民办实事。
三、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依照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认真完成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持主动负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需要几个部门合办的事,由牵头部门先主动联系协调解决,确实处理不了的事,请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协调确有困难,可请示常务副区长或区长,或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解决。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对全区工作负有参谋、综合、协调、督查的职能,受区政府委托,代表区政府协调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处及乡政府的工作落实。
四、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层次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可以越级反映情况,但一般不宜越级请示工作;上级可以越级检查,但一般不要越级指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向区政府以书面形式请示的事项,政府主管负责人必须在15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政府决定的事项,应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区政府领导批办的事情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要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考核、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乡(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必须迅速报告区政府值班室,以利于组织力量及时处理。隐匿不报、拖延上报、虚报情况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纠纷应坚持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归口承办的原则,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始发阶段,各单位、部门不得互相推诿,不得草率把矛盾上交。
五、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含政府县级领导成员)、各办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一般应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二)讨论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三)通报全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形势,部署政府工作;(四)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政府办主任组成,邀请区监察局长及相关领导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常务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通知区政府办副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对议题汇报人员作严格控制,一般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带助手,特殊情况需要带助手的,须事先报区政府办主任同意,一般不得由助手代表部门汇报工作。
(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1、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带全局性的重大事项。2、讨论通过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议案。3、讨论决定人事的任免、奖惩。4、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通告、命令。5、听取部门汇报,分析全区形势,讨论全区性的工作部署。6、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7、传达省、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精神。8、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要的会议精神,经请示区长同意后可向常务会议传达,上级部门一般性会议精神由各对口工作部门向主管副区长汇报。9、属区政府领导分管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处理,或向区长、常务副区长报告后决定,一般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二)议题呈报要求:1、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各部门填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事项呈报表》,一事一表,既有情况,又有解决问题的两个以上较成熟的方案,一般应在会议前五天送交政府办行政机要室汇总。2、政府办根据是否准备充分和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题的建议,呈送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临时增减。3、会议需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工作,区政府办应在会前三天通知该单位,汇报单位一般要打印汇报材料20份,连同存档软盘在会前送交区政府办。
(三)需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凡涉及几个部门的,应由分管副区长、政府办主任组织协调,形成初步意见和初步决策方案。经协调仍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暂不安排,若急需决策的,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召开之前,分管副区长应就会议讨论的议题的有关内容、意见及初步决策建议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以便会议决策。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某个专项问题或者是协调处理分管工作中影响面较大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的会议,由政府办负责通知(区长办公会议一般由政府办委托部门通知),与会人员必须根据议题认真准备,讨论发言力求简明扼要,不讲重复意见。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一般不接来访和来电,如有急事,应先与区政府办联系。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的会议,政府办要做好记录。政府领导因公外出,政府办要及时将记录稿送阅。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要整理成会议纪要分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区政府会议的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会议文件资料要注意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散会前收回,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各部门召开会议,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区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如需要正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除分管副区长召开所属局办负责人会议外),凡涉及正职的应由区长同意,涉及副职的由主管副区长同意,报常务副区长归口衔接。
六、文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部门起草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政府办核稿,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法制办核稿,送分管副区长会签,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政府办编号后,由主管部门打印分发。属于一般性函件由主管副区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会签,主管副区长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向同级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发文。
第三十二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汇报以及区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经验介绍等,由主管副区长负责签发,重要问题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主任审核,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常务会议主持人签发;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办公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上级来文来电,平级机关来函来电,由区政府办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办件一类的,一般送主管副区长阅示,重要的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阅示。下级来文来电,一般情况下都应直接送有关部门处理解决,确需区政府处理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区长提出答复意见,属于特别重要的问题,由主管副区长报经区长决定。
第三十五条 请示公文要严格按行文规则呈报,不要越级,不要出现两个主送单位,否则原件退回不予批复。向区政府请示工作的公文,送政府办行政机要室;情况汇报、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简报和典型材料送政府办综合调研督查室。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章,实行专人保管,领导监用制度。使用区人民政府印章,必须经区长签字同意或经请示区长同意由常务副区长签字,并进行登记后方可盖印。使用区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重要事项须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方可盖印。
七、领导应邀参加活动和接待制度
第三十七条 除直属工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直接请示主管副区长出席外,其他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必须先报区政府办审批;各部门主办的其它活动、上级在区召开专业性会议,需要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必须先与区政府办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十九条 政府来宾由政府办负责安排接待。政府领导一般只参加省、市政府副县级以上、或因公的兄弟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重要的外事活动的接待。情况特殊确需政府领导接待的,由政府办请示确定。其他部门来宾一般由各部门对口接待。所有接待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八、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因公外出,须经区长同意。各工作部门行政正职因公外出需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因私外出,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区委组织部,外出期间要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行政副职因公因私外出,应经正职同意。
第四十一条 区长、副区长外出及下基层单位,要及时向办公室打招呼,以便加强联系。
九、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
第四十二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中的新情况,对基层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 政府负责同志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要根据各自主管的工作建立自己的联系点,同时要同广大干部群众、各界人士特别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广交朋友。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要及时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办理。同时,继续完善人民联络员制度,定期听取联络员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坚持政务公开。使全区人民及时了解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和全区经济形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
十、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芦政发[2003]5号《株洲市芦淞区综合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及部门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及《株洲市芦淞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00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府 工作 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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