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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9 阅读: 来源:芦淞区政府办 作者: 编辑:

 

 

 

 

 

 

芦政办发〔200748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的

      

 

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芦淞区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株洲市芦淞区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提高我区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株洲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以及《株洲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资助我区技术含量较高的优秀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第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年申请的国内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二)当年申请的国外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受理。

(三)当年专利申请量排名我区前三位的企业、个人。

(四)年专利申请量增幅在我区排名前3位的企业、个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金额

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的发明专利资助每件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400元;②企业整体专利申请在5件以上资助1000元,在10件以上资助3000元,在15件以上资助5000元;③当年专利申请量增幅在全区排名前3位的企业(个人),依次资助3000元、2000元、1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株洲市芦淞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纳专利申请费的证明;

(三)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以及缴纳专利申请费的证明;

(四)株洲市芦淞区辖区范围内单位资格证明或个人有关身份证件。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一)技术含量高或属于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领域。

(二)属于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化前景较好。

(三)重点资助我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四)申报整体专利申请资助的企业其当年专利申请量应排名我区前列。

(五)不重复资助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资助低于第四条规定的金额,补足差额。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时限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12个月内提出,以申请日为准;

申请国外专利的应在获得专利申请受理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以申请日为准。

区科技局每年受理一次专利申请资助申请,时间为11月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株洲市芦淞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费用从区科技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由区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返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专利  资助△  办法  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0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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