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证》发放程序
1、合法结婚无子女的夫妻怀孕后,持由本人填写好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由区计生局人口学校发放),由夫妻双方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核实其婚育情况后,在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计生部门公章。
2、向女方(因婚嫁定居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村或居委会)报告妊娠情况,并提交下列有关证件:《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人口学校《结业证》;女方(或夫妻双方)相片一张;《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3、女方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直接管理单位登记妊娠情况,同时发放一孩《生育证》。
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发放程序
1、符合再生育子女实质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到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证》的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薄、双方身份证和其他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双方的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在《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中证明申请人的生育、收养状况,加盖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印章。
3、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成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已填好的《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
5、县(市、区)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集体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退还所有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程序
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向夫妻任意一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
凡离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单位,外出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的成年人(18–49周岁),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外出人员向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受理申请单位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避孕情况)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后,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外来人口办(验)证须知
(一)当事人必须出示以下证件(证明)
①身份证
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49周岁)
③职业证明(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
(二)每人交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已婚育妇女需交3张)。
(三)对于暂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在催办期限内补办(不超过1个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到本站交验。否则不能办理暂住证,不得在本区居住、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