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区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版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
3、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4、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株洲高新区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企业或项目,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经认定的个人或单位所得高新技术成果,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折资入股,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
9、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15%的税率征收。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际即征即退。
10、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价优惠政策
1、园区内转让的土地实行“五通一平”,即道路、电力、给水、排污、通讯及土地平整。
2、园区内的产业用地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进行转让,特殊高利税、高附加值、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还可以优惠。
3、园区内的水、电、燃气、通讯等服务费按照株洲市高新区统一标准收取。
三、财政优惠政策
1、生产型大项目土地转让让利政策。进入园区的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或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资金到位50%以上的,50亩以下的产业用地可享受30%的优惠,5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按标准收取,土地转让费优惠部分由财政补贴。
2、生产型大项目投产后土地转让费返还政策。进入园区的生产型项目,自项目入园实施二年内产值1亿元以上、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区财政在两年内返还50亩产业用地实际转让费的30%;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返还50亩产业用地土地实际转让费的50%。
3、生产性项目融资扶植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高科技、高收入、高产出、高附加值的生产性项目,由企业申请,经高科园组织论证后,按国家土地抵押贷款有关规定,可凭土地证一次性享受与购地款数额相等的贷款担保服务,贷款利息由企业负担。
4、纳税大户奖励政策。对进入园区的企业纳税总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分别奖企业主主要经营者30万元、10万元、5万元。
5、奖励技术人员、经营者政策。园区管理办公室设立奖励基金,对带项目入园建设的关键高技术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给予重奖。项目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年产值达1亿元人民币或税收2000万以上,奖关键高技术人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