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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24浏览次数:来源:生态环境芦淞分局作者:生态环境芦淞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株洲宏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2868278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株洲宏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董家塅高科园综合楼101号 |
建设单位 | 株洲宏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深圳市海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董家塅高科园综合楼101号,项目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36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破碎区、造粒区、原材料库、产品库以及配套办公区等,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等环保工程及固废暂存设施。项目年生产再生塑料颗粒5000吨,其中:年生产再生聚苯乙烯颗粒(PS)3000吨,年生产再生聚乙颗粒(PE)3000吨。项目总投资1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 1、水环境:本项目营运期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以及枫溪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标准,随后通过园区市政管网排入枫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枫溪港。 2、大气环境:本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过碎泡沫仓库呼吸口设置的布袋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经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营运期破碎机、造粒机和风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其对厂界噪声的贡献值很小,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包括分选废物收集后外售物资单位回收综合利用,废弃滤网(含滤渣)由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回收,收集尘收集后回用于造粒工序;危险废包括废活性炭及废含油抹布手套,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根据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