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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09浏览次数:来源:生态环境芦淞分局作者:生态环境芦淞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湖南湘豫恒熠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米大口径环保设备配件制造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2868278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时间:2025年1月9日
项目名称 | 年产200米大口径环保设备配件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斗冲珠华机械公司热模锻3号厂房 |
建设单位 | 湖南湘豫恒熠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坤榕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建设单位拟投资200万元在株洲市芦淞区七斗冲珠华机械公司热模锻3号厂房进行年产200米大口径环保设备配件制造项目。建设单位租赁珠华机械公司热模锻3号厂房闲置的厂房进行建设,厂房占地面积366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玻璃钢复合材料管道生产线一条以及外来零部件生产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投产后能年生产环保设备配件(玻璃钢管道)200米,外来零部件100件 |
· |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不涉及土建工程。施工期仅对其内部进行设备安装,产生污染主要为装修和设备安装噪声等,施工期短,影响较小,随着施工期结束,其影响将减弱并消失。本项目施工期污染物排放较小,项目施工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不再对项目施工期进行分析评价 二、营运期环境影响 1、水环境:本项目雨污分流,雨水经已建雨水沟排入附近沟渠,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员工生活用水依托珠华机械厂现有的办公楼,项目生产车间无生活污水产生。 2、大气环境:搅拌、缠绕、固化、补漆废气经经“侧吸装置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1)”处理;打磨及修整粉尘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 A.1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3、噪声:项目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采用基础减振、隔音、优化布置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固废(边角料、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等)分类暂存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回收单位;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桶)集中收集后置于厂区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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