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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L-6号)

更新时间:2022-04-25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6号



  刘纯家:
     刘纯家喷塑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20122********791X
  经营地址: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道田村山塘坳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3月16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喷塑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金属货架的喷塑加工,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需填报排污登记表。当日,我局芦淞分局已责令你三日内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经营的喷塑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