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L-4号)

更新时间:2022-04-25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4号



  廖念东:
     廖念东配件喷涂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30102********0036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白井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2022年1月11-12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配件喷涂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金属配件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且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性漆喷涂作业时,喷漆房大门敞开,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经查,2021年7月9日,你经营的株洲市腾盟利越工贸有限公司因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被我局处以罚款10万元。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4月1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对你"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