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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4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3号
湖南华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录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RJJ5144
经营地址: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道田村
2021年12月6日至7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铁路运输设备和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煤油等危险废物置于厂区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3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陈述已建立危废暂存间,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与第三方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服务合同》,同时对新老员工进行知识培训。经我局核实,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基本属实。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