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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L-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设备)

更新时间:2021-12-29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L-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DNPA10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6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对钢构件进行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
  预字〔2021〕L-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