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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L-1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12-29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L-1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尹学军:
  尹学军洗水厂经营者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苏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11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洗水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洗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
  预字〔2021〕L-1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你积极整改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