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更新时间:2021-09-27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1 | 株芦环评表〔2021〕13号 | 株洲市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2 | 株芦环评表〔2021〕14号 |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
3 | 株芦环评表〔2021〕15号 |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示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