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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8-24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21﹞L-5号
株洲永全橡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云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397283669D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农兴桥村摩托车配件二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