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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8-23浏览次数:来源:环保芦淞分局作者:环保芦淞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芦环评表〔2021〕11号 | 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年产70万吨砂石骨料建设项目 |
本公示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