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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更新时间:2018-08-0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本部门主要职责是: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编制数位62人,实有在职人员57人,退休人员18人,属区一级预算单位,临聘人员共有22人。内设机构14个。
  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3231.79万元,支出总计3231.79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增加1954.16万元,增长152.95%。支出增加1985.9万元,增长159.39%。主要原因是工资提标,提审地点搬迁,基建并账等。
  二、关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231.7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3176.1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8%。其他收入55.63万元,占收入合计的2%。其他收入主要来源为政法慰问费、上级检察院拨办案款等。
  三、关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231.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32.34万元,占81%;项目支出599.45万元,占19%。
  四、关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为3176.16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增加1953.56万元,增长159.78%。
  五、关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176.1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27%。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增加1953.56万元,增长159.78%。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176.1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01.20万元,占18.92%;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2574.96万元,占81.08%。
  六、关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76.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92.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478.4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06.12万元,主要包括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七、关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数为17.0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94万元,公务接待费1.14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57万元。
  (二)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本部门能够依法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完成部门职能目标中合理分配人、财、物,使之达到较高的使用效率和实施效果,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得到了较好的制度保障。2017年度预算绩效主要是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等工作取得好成绩。
  第四部分、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姝含  电话:28519393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附件: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