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 各单位预算和三公经费
更新时间:2018-08-0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目录
第一部分 株洲市芦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株洲市芦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株洲市芦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联系方式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株洲市芦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概况
一、主要职能
芦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成立于2004年,2015年底全区机构改革调整后,现为芦淞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二级机构,副科级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与福利经费来源于财政定额拨款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公厕维修维护费用、业务考评及办公经费需单位自筹。现工作职责主要有五项:一是负责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的监督检查、考评指导、服务协调;二是负责环卫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维修;三是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四是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及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五是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环卫处现有在编干部职工362人。其中在职在岗人员142人、退休人员220人。142名在职在岗人员的分布情况如下:处机关管理人员25人,收费中心收费员32人,公厕清厕员19人,市场化运作在公司人员51人,外借人员6人,其他病休人员9人。
第二部分 株洲市芦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第三部分 株洲市芦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芦淞区环卫处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2017年收入年初预算数为1322.58万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22.58万元。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芦淞区环卫处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2017年收入年初预算数为1322.58万元,实际收入4606.95万元。2017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22.58万元,实际支出数为4441.65万元。
1.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2017年决算收入数4606.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数3689.45万元,占总收入的80%,事业收入(非税收入)554.36万元,占总收入的12%,上级补助收入363.14万元,占总收入的8%。
2017年决算支出数4441.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23.60万元,占总支出数的79%,项目支出数为918.05万元,占总支出数的21%。
2.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分析。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为22.30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08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2.219万元,国内公务接待20次,共165人次。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为22.307万元,与本年度基本无差异。
3.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为3689.45万元,占总收入决算数的80%。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3523.60万元,占总支出决算数的79%。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2017年年末结转和结余决算数273.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107.87万元,转入事业基金165.30万元。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2017年年末资产合计数为1434.3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205.69万元,其他应收款200.68万元,固定资产1027.93万元。
2017年年末负债合计数为133.20万元,其中其他应付款133.20万元。
2017年年末净资产合计数为1301.10万元,其中非流动资产基金1027.93万元,事业基金165.30万元,财政补助结余107.87万元。
第四部分 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由芦淞区环卫处综合办公室财务室负责接受公众询问,接洽人刘倩;联系电话0731-22214207。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