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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7-30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中国共产党株洲市芦淞区政法委员会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本部门的主要职能有: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部署,统一全区政法干警的思想行动。
2、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严格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5、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督办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6、组织协调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7、组织推动政法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途径,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
8、研究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考察管理使用好政法干部。
9、指导各乡(开发区)、办事处的政法综治、稳定工作。
10、指导、督促、协调全区“6.10”工作。
11、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区政法委属区级一级全额拨款行政单位,无独立核算的二级构,下设综治办、维稳办两个部门,内设办公室、政工室、执法监督室3个股室。
政法委机关(含维稳办)核定编制11人,年末实有人数10人,其中在职人员8人,退休人员2人。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决算收入数838.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数836.61万元,占总收入的99%,其他收入2.31万元。占总收入的1%。
2016年决算支出数862.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55.63万元,占总支出数的88%,项目支出数为107.31万元,占总支出数的12%。
(二)2016年决算收入数838.92万元,较预算数84.98万元增加753.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决算数836.61万元,较预算数84.98万元增加751.63万元。年初预算不含省市转移支付及区巡防队人员经费。
2016年决算支出数862.95万元,较预算数84.98万元增加777.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55.63万元,项目支出决算数107.31万元。年初预算不含省市转移支付及区巡防队人员经费。
(三)2016年决算结余资金为22.06万元
(四)2016年决算收入总数838.92万元,较上年981.84万元减少14.56 %,2016年决算支出总数862.95万元,较上年995.39万元减少13.31 %。
(五)重点经济分类支出执行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总额为7.30万元,未超过预算数据。占总支出0.8%。与上年对比情况如下:
其中:公务接待费为7.30万元,比2015年度降低了82.69%;公务用车购置0元,比2015年度降低100%;公务用车维护费0万元,比2015年度降低100%;“三公”经费中无因公出国(境)费用产生。
2.会议费支出情况:会议费未超过预算数据。本年支出1.34万元,2015年度支出3.4万元,减少了60.49%。
3.培训费支出情况:会议费未超过预算数据。本年支出0.25万元,2015年度支出0.46万元,减少了45.20%。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本部门2016 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5.77 万元,比2015 年446.74万元增加169.03万元,增长37%。主要原因是:财政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指标口径的差异所致。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本部门2016 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7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3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31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本部门已实行公车改革,无车辆;无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七)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本委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执法监督、赴省进京维稳劝返、政法队伍培训及政法工作宣传等方面。本委将绩效目标与工作职责紧密衔接,保障部门运行达到保持“湖南省平安县(市区)”的预期绩效目标。2016年,我区综治民调排名全省先进,保持了省平安县(市区)荣誉。达到了预期绩效目标。
本委资金产生的效益有:一是维护稳定取得新实效。 二是创新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取得新进展。三是推进司法改革,法治建设呈现新局面。四是狠抓队伍建设,干警素质实现新提升。
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全委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规范进行统一开支。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等项目资金,更是严格坚持“属地救助、公正及时、综合施策、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合理发放救助资金,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八)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附件:中国共产党株洲市芦淞区政法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中国共产党株洲市芦淞区政法委员会
201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