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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更新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2017年区法院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1、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区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做好执行工作。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2、机构设置
  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工作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工作的副处级行政机关,现有庭室18个,在职人员66人,聘用人员60人,退休人员19人。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部门只有本级,没有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因此,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只有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部门本级,属区一级预算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962.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962.6万元,收支达到基本平衡。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62.6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959.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本部门2017年预算的基本支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福利支出652.98万元,比上年增加244.23万元。原因是在职人员的津补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补助等人员经费大幅增加;
  2.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98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车改后,本院保留10台执法执勤用车,每台车2万元/年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今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进入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8.67万元,比上年减少44万元,原因是科目调整,医保金由去年作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项目支出调整到今年作为工资福利项目支出。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3万元,为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领导联系点经费3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院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98万元,与2016年预算减少2.3万元,下降1.1%,原因是在职人员人数较去年同期减少2名。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1.3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21.38万元,比上年减少0.6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万元,按上级相关规定,按车改后保留车辆2万元/台的标准测算。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5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附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
  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预算分类汇总表
  法院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