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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 部门职能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部署,统一全区政法干警的思想行动。
2、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严格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5、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督办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6、组织协调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7、组织推动政法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途径,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
8、研究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考察管理使用好政法干部。
9、指导各乡(开发区)、办事处的政法综治、稳定工作。
10、指导、督促、协调全区“6.10”工作。
11、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芦淞区政法委机关下设综治办、维稳办两个部门,内设以办公室、政工室、执法监督室3个内设机构。无独立核算二级机构。
政法委机关共有编制11人。年末实有人数10人,其中在职人员8人,退休人员2人。
三、部门收支概况
1、收入预算:122.16342万元
其中2016年本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2.16342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37.18312万元。
2、支出预算:122.16342万元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114.0634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用于基本工资、
株洲市芦淞区委政法委员会
2017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部署,统一全区政法干警的思想行动。
2、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严格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5、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督办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6、组织协调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7、组织推动政法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途径,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
8、研究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区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考察管理使用好政法干部。
9、指导各乡(开发区)、办事处的政法综治、稳定工作。
10、指导、督促、协调全区“6.10”工作。
11、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芦淞区政法委机关下设综治办、维稳办两个部门,内设以办公室、政工室、执法监督室3个内设机构。无独立核算二级机构。
政法委机关共有编制11人。年末实有人数10人,其中在职人员8人,退休人员2人。
三、部门收支概况
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22.16342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37.18312万元。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114.0634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社会保障费、维修维护、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8.1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等。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我单位“三公”经费总计6万元,较上年决算减少1.66353万元。
(一)公务接待费6万元,较上年决算减少1.66353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列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及接待标准。
(二)因公出国(境)费0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元,车辆购置费0元)。主要原因是根据《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除特殊可保留车辆外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年预算没有安排公务用车经费。
4、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委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017年支出预算数为0
五、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中共株洲市芦淞区委政法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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