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卫生健康局

关于限期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27来源:作者:字体[ ]

株洲欣齿马仕口腔门诊部: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通知你门诊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到芦淞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手续,如限期内不办理校验手续或不能依法提供校验相关材料,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安琪  0731-28580547

 


 株洲市芦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