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专题专栏 > 执法公开 > 其他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5-06-27浏览次数:来源:区法制办作者:区法制办 字体[ ]

  
  委托单位: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吴聃
  受委托单位: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尹智能
  为了进一步加强芦淞服饰市场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芦淞区建宁街道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消防车通道,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人有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权限以外的行政处罚移送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1.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