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专题专栏 > 执法公开 > 其他信息公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18浏览次数:来源:区法制办作者:区法制办 字体[ ]

 

白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董家塅高科园管委会,区直及市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8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芦政办发〔202015号)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压实责任,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附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协力部门

拟实施时间

决策实施依据

决策项目内容

实施决策的必要性

工作计划

是否需要听证

备注

拟解决的问题

具体措施建议

1

修订《株洲市芦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

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直单位

202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预警能力,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映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修订应急预案,根据最新情况和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等。

原应急预案文件即将到期,须及时修订以确保预案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和法律要求,科学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0248月成立《株洲市芦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组,9月编制《株洲市芦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0月向社会征集意见和评审,并提请区政府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