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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8浏览次数:来源:区法制办作者:区法制办 字体[ 大 中 小 ]
白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董家塅高科园管委会,区直及市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8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芦政办发〔2020〕15号)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压实责任,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附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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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承办部门 | 决策协力部门 | 拟实施时间 | 决策实施依据 | 决策项目内容 | 实施决策的必要性 | 工作计划 | 是否需要听证 | 备注 | |
拟解决的问题 | 具体措施建议 | ||||||||||
1 | 修订《株洲市芦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直单位 | 2024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预警能力,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映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修订应急预案,根据最新情况和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等。 | 原应急预案文件即将到期,须及时修订以确保预案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和法律要求,科学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 2024年8月成立《株洲市芦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组,9月编制《株洲市芦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0月向社会征集意见和评审,并提请区政府审议通过。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