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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07浏览次数:来源:区法制办作者:区城管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
现将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实施登记保存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物品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十五日,如在公告期限内仍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的违章物品登记表
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