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专题专栏 > 执法公开 > 其他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2023-12-25浏览次数:来源:区法制办作者:区卫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白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289号修改),区人民政府对2018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制定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芦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的规定》等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宣布《株洲市芦淞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附件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超过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未进行“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适应机构改革需要,确保相关部门的主体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现行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原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由机构改革后承继该职责和工作的部门承担,区政府不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作修改。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政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重新公布、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芦淞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芦淞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1
芦淞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称及文号 | 文号 |
1 | 《芦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的规定》 | 芦政办发﹝2019﹞1号 |
2 | 《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 | 芦政发﹝2019﹞2号 |
3 | 《株洲市芦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 芦政办发﹝2020﹞12号 |
4 | 《株洲市芦淞区残疾儿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芦政发﹝2020﹞11号 |
5 | 《株洲市芦淞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 芦政办发﹝2020﹞14号 |
6 | 《株洲市芦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 芦政办发﹝2020﹞15号 |
7 | 《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芦政办发﹝2020﹞11号 |
8 | 《株洲市芦淞区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株洲市芦淞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芦政发﹝2021﹞6号 |
9 | 《健康芦淞行动实施方案》 | 芦政办发﹝2021﹞9号 |
10 | 关于新增一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芦政发﹝2021﹞9号 |
11 | 《株洲市芦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芦政办发﹝2022﹞2号 |
12 | 芦淞区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方案 | 芦政办发〔2022〕8号 |
13 | 芦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0年) | 芦政办发〔2022〕10号 |
14 | 株洲市芦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芦政办发〔2023〕8号 |
15 | 《芦淞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芦政发〔2023〕3号 |
16 | 《株洲市芦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 芦政办发〔2023〕5号 |
17 | 《株洲市芦淞区碳达峰实施方案》 | 芦政发〔2023〕7号 |
附件2
芦淞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件号 |
1 | 《株洲市芦淞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芦政发﹝2018﹞7号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账代管管理办法》 | 芦政办发﹝2018﹞22号 |
3 |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芦政办发﹝2022﹞6号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