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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19浏览次数:来源:区法制办作者:区卫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2020年11月份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案卷文号 | 当事人 |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 人统一社会代码 | 执法类型 | 执法类别 | 案发日期 | 处罚日期 | 处罚金额 | 承办人员 | 执法机构 | 救济渠道 |
| 1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HJ2029号 | 刘X敏 | 当事人刘X敏未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案 |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 | \ | 一般程序 | 环卫 | 2020.11.8 | 2020.11.12 | 200.00 | 钟翔宇、易敏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1011001号 | 郭X光 | 当事人株洲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六条 | 9143020306 4209284U | 一般程序 | 环卫 | 2020.11.4 | 2020.11.18 | 10000.00 | 袁晓阳、王征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711001号 | 刘X新 | 当事人刘X新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六条 | \ | 一般程序 | 环卫 | 2020.11.10 | 2020.11.15 | 2000.00 | 欧果山、董凯斌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210010号 | 晏X权 | 当事人晏X权未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案 |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 | \ | 一般程序 | 环卫 | 2020.10.31 | 2020.11.12 | 200.00 | 杨文伟、王秋雨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510003号 | 黄X纬 | 当事人黄X纬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 \ | 一般程序 | 市容 | 2020.10.21 | 2020.11.03 | 500.00 | 唐浩、 汤彦龙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110001号 | 龙X武 | 当事人龙X武未设置围挡作业案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 | 一般程序 | 市容 | 2020.10.27 | 2020.11.12 | 500.00 | 谭勇、 易敏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311007号 | 易X云 | 当事人易X云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案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一般程序 | 市容 | 2020.10.24 | 2020.10.30 | 500.00 | 石京、 戴能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311003号 | 候X利 | 当事人候X利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临街门店经营者)案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 \ | 一般程序 | 市容 | 2020.11.11 | 2020.11.16 | 500.00 | 戴能、 邓丹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210009号 | 周X连 | 当事人周X连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案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一般程序 | 市容 | 2020.10.31 | 2020.11.12 | 200.00 | 王秋雨、文向力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株芦城行罚字【2020】第0711004号 | 曹X平 | 当事人曹X平不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案 |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 | \ | 一般程序 | 市容 | 2020.11.12 | 2020.11.17 | 400.00 | 杨 智、李源兰 | 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