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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8浏览次数:来源:区法制办作者:区法制办 字体[ 大 中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株洲市芦淞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株洲市芦淞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现将株洲市芦淞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株洲市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芦淞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2 | 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 |
3 | 株洲市芦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4 | 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 |
5 | 株洲市芦淞区司法局 |
6 | 株洲市芦淞区财政局 |
7 | 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 | 株洲市芦淞区自然资源局 |
9 | 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株洲市芦淞区水利局 |
11 | 株洲市芦淞区农业农村局 |
12 | 株洲市芦淞区商务局 |
13 | 株洲市芦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14 | 株洲市芦淞区卫生健康局 |
15 | 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 |
16 |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株洲市芦淞区统计局 |
18 | 株洲市芦淞区医疗保障局 |
19 | 株洲市芦淞区民宗局 |
20 | 株洲市芦淞区审计局 |
21 | 株洲市芦淞区档案局 |
22 | 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 |
23 | 株洲市芦淞区交通运输局 |
(二)镇、街道
1 | 白关镇人民政府 |
2 | 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办事处 |
3 | 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办事处 |
4 | 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办事处 |
5 | 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
6 | 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 |
7 | 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办事处 |
8 | 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 |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以各单位上报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区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