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56号
申请人:谢X民,男,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XXXX162233,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12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2022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其邮寄关于株洲市福甘百货商行销售“俄罗斯豆浆粉500g”的投诉举报信,但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现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职。
被申请人辩称:
2022年12月3日,本局收到谢X民的投诉举报信件。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2日,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福甘百货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2023年1月12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并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本局已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也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经核查,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2-15号),并向其邮寄送达了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受理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构成程序违法。其后,被申请人将是否受理及处理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