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2022)芦政复字第55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1-1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55

申请人:X彤,汉族,19XXX月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XXXX244627,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法,于202212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株洲市欣左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欣左食品专营店”于2022年9月25日以7.7元包邮销售“正品三七粉云南文山18头20头特级补血正宗纯田七超细粉非野生250g超细三七粉[250克]一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现申请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2022年10月8日,本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2年10月23日,本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已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0日,由于录入人员错误,将其他投诉举报件的处理结果录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中的申请人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3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芦市监投举告〔2023〕2-16号),并于2023年1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受理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答复,且在12315平台答复内容错误。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且告知内容错误,构成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已立案调查并将是否受理及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