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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芦政复字第5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1-1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54

 申请人:X林,男,汉族,19XXXX月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XXXX025254,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路135号                                 

负责人:罗有略,局长

第三人:吴X,女,汉族,19XX年X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XXXX157104,现住龙泉路万金牌。

申请人X林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以下简称:芦淞分局)作出的株公芦(决字[2022]第0043不予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本人邹X林,因女婿龚X才与吴X父母的债务纠纷与吴X母亲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吴X携同其丈夫侯X前往本人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小学旁的家中数次将本人推搡在地并施以拳脚,致使本人腰椎骨折受损左上腹壁挫伤住院十天,长达三个月卧病在床,无法正常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本人承担,本人右腿残疾,吴X与其丈夫侯X的行为完全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施暴者至今毫无歉意,并未受到任何处罚,而受害者工作至今仍受影响,故本人不服株公芦(决字[2022]第0043号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请求主持公道

被申请人辩称:

我局对吴X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11月9日17时许,吴X与老公侯X前往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小学旁龚X才家要债,期间,XX才的岳父X林发生冲突,后X推了邹X林的胸部X林后退撞到铁栏门摔倒,当时送医院检查,未发现有身体损伤

案发后,X付X才的弟弟)报警,我局巡警大队矛盾调解中心先行受理并展开了调查。X林在事发后前往株洲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腰部骨折,考虑到可能构成轻伤,巡警大队于2021年11月15日将该案移交龙泉派出所处理。

龙泉派出所受案后开具了鉴定聘请文书对X林的伤情进行鉴定,因X林腰部骨折属于陈旧性骨折,且X林体表未见明显损伤,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不予受理

2021年11月25日,我局龙泉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查,我局认为该案嫌疑人吴X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2022年12月12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株公芦(龙)不决字【2022】第004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对吴X决定不予处罚。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局办案民警严格遵守了受案、传唤、传唤通知家属、文书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办案过程中我局办案民警保障了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区政府维持我局株公芦(龙)不决字【2022】第0043号不予处罚决定。

第三人情况:第三人吴X未参加行政复议,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9日17时许,吴X与老公侯X前往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小学旁龚X才家要债,期间,XX才的岳父X林发生冲突,后X推了邹X林的胸部X林后退撞到铁栏门摔倒经送鉴定,2021年11月17日,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2021]第40号《不予受理鉴定委托告知书》,该告知书认为被鉴定人邹X林体表未见明显损伤,且未提供能反映其损伤的客观材料,故对邹X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予受理。2022年121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株公芦(决字[2022]0043号决定书对X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申请人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作出的株公芦(决字[2022]0043不予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中,吴X因经济纠纷与邹X林发生争执,吴X将邹X林推倒在地但未造成邹X林伤情,被申请人认定吴X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被申请人决定对吴X不予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适当。本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迟至2022年12月12日才作出本案行政决定,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应确认其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作出的株公芦(龙)不决字[2022]第004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