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2022)芦政复字第4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1-1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46

申请人:X城,汉族,19XXXX月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XXXX263533,现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2122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城称:

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绿野农产品经营部购买了一瓶菜籽油产品,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现申请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并回复。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

2022年11月1日,本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2年11月9日,本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7日,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源野食品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2022年12月7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并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本局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也将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由于疫情原因,《投诉举报告知书》暂未邮寄发出。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2-32号),其后向申请人邮寄了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受理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构成程序违法其后,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及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