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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芦政复字第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1-1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42

申请人:X斌,汉族,19XXX月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XXXX072871,现住址:长沙市长沙县万家丽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法,于202211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斌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在被举报人芦淞区小林茶行购买了“福鼎白茶”10饼,单价300元/饼,共计消费3000元整,事后发现该批涉案福鼎白茶不符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标签信息内容亦明显存在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等居多违法情形,同时也属未经许可的食品,故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回函,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存在滥用职权。

现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的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回复。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

2022年10月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X斌的一份投诉举报件。2022年10月9日,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小林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福鼎白茶”。由于案情复杂,执法人员申请了延期核查。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材料、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生产企业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白茶农残检验报告》,对当事人和供货商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1月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当事人书面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将本案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并制作了《案件移送函》。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恳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芦淞区富源茶业商行从宁德市蕉城区茶语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购了50饼“福鼎白茶”,2021年10月22日,芦淞区富源茶业商行将该10饼“福鼎白茶”售给芦淞区小林茶行,芦淞区小林茶行于2022年9月23日,又将该10饼“福鼎白茶”售给了申请人。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事项,其核查认为:被投诉举报商家芦淞区小林茶行依法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被申请人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株芦市监举告[2022]6-2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情况。

经审查,2021年6月27日的商品销货卡记载:“客户:株洲芦淞区富源茶业,50饼茶叶,单价100元,落款盖章为宁德市蕉城区鑫畅茶叶专业合作社”,该商品销货卡记载的销售商并非宁德市蕉城区茶语农业专业合作社,且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仅有《宁德市蕉城区鑫畅茶叶专业合作社2014年03白茶农残检验报告》,供货者名称不一致,销售商家查验的供货者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与记录的食品进货信息等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到位。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等规定,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管辖处理的职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株芦市监举告[2022]6-2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否合法。本案中,销售商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进货来源不清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1、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株芦市监举告[2022]6-2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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