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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12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22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28号

 申请人:晏X高,男,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XXXX26001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行为,于20231023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投诉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2023年10月8日我局已对芦淞区渔蛙记餐饮店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申请人此次是因为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回复告知调查不予立案和调查属于举报处理程序,被申请人未分清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此回复明显不当,未依法履职。综上,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申请人投诉内容“虚假宣传有机花菜,已固定证据。诉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查处”。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就同一消费事项已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并进行调解。2023年4月10日,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下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已就该项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芦政复字〔2023〕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置决定。申请人不服已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涉诉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菜单上有“有机花菜”菜品,故被申请人对本次的投诉已进行立案调查,且已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目前该案暂未办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申请人投诉内容为:消费金额236元,虚假宣传有机花菜,已固定证据,诉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经查,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就同一次消费的其他事项已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该投诉因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已终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已就该项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处理行为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已就该项投诉处理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本次投诉涉及的举报内容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且已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告知,目前该案暂未办结。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拒绝调解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本次投诉后,对该投诉事项应当依程序进行处理,而被申请人仅回复举报线索已立案调查并在处理中,但并未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和答复,应予以纠正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