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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12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22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27号

 申请人:李X之,男,汉族,20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43052220XXXX046571,现住址:株洲市石峰区智慧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行为,于20231023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两包茶叶,后发现其销售的茶叶为三无食品,遂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签收,然而,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告知内容,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任何处理。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按照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2023年9月25日已受理。在组织调解过程中, 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关于举报事项: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立案调查。同日,属地市监所执法人员对“株洲闲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属地市监所执法人员发现房间内有小袋的金骏眉武夷红茶,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规格或净含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散装食品。该单位提供了大盒包装的金骏眉武夷红茶的食品标签,该食品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单位销售无标签的散装小袋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单位警告。该单位现已改正。

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对于举报事项,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房间内有小袋的金骏眉武夷红茶,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规格或净含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散装食品。该单位提供了大盒包装的金骏眉武夷红茶的食品标签,该食品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单位销售无标签的散装小袋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单位警告。该单位现已改正。

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书、拒绝调解说明、现场核查记录、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未按法定程序将投诉受理及调解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也未将举报事项相关办理情况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举报投诉线索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将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