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2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16号
申请人:晏X高,男,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XXXX26001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于2023年10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本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向本人通过民办快递公司邮寄材料,违反了邮政法相关规定,故应认为被申请人的邮寄材料全部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途径送达公文的方式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邮寄的材料,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送达。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并进行调解。2023年9月19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涉诉单位“芦淞区小李知味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公示了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菜单上标有“铁锅有机雄鱼”等字样。2023年9月20日,涉诉单位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送货单、《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雄鱼学名“鳙鱼”。经核查,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存在,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制发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虽被申请人未通过中国邮政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但申请人已实际收到该文书。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再次送达了该文书,被申请人2023年10月9日收件。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后依法受理,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决定终止调解,并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核查该投诉中涉及的举报事项,因未发现违法事实,遂于2023年9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顺丰快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再次送达了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EMS邮寄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单后,对涉及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告知,但被申请人以顺丰方式寄递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的行为违法,鉴于申请人已实际收到该文书,且被申请人重新以邮政方式邮寄了该文书,责令重新送达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非邮政企业寄递文书进行送达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