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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1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17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13号

 申请人:晏X高,男,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XXXX26001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行为,于2023925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本人投诉举报当事人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被投诉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被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受理到2023年9月11日告知本人自己也不愿意协商,已经远超45个工作日,程序违法。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做出处理,该办结反馈没有对举报做出任何实质性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提出的投诉举报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告知未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在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过投诉举报。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建设中路14号七一路193、195、197号门面的“芦淞区德艺料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有:1.“烟熏三文鱼”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品名 烟熏三文鱼 食用方法 零上3-7解冻即食  净含量 称重计量”,袋内成品已经将三文鱼分割;2.“北极贝”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品名 北极贝 净含量 计量称重 食用方法 北极贝在加工过程中已经灼熟,为保持其肉质鲜美,应隔夜在冰箱自然解冰。如要即时解冰,可把北极贝密封,然后浸进冷水中约五分钟便可食用。……”,袋内成品已经将北极贝分割;3.“日本甜虾”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品名:甜虾 制作方法:煮熟速冻 食用方法:解冻即食 规格:2L”。以上三种食品属于开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无需在操作间再次分割;4.该店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并进行调解。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由于申请人投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店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立案的条件,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已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2023年7月14日作出了芦政复字〔2023〕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置决定。

对于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对于举报事项,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事网络经营和凉菜制售,且被申请人已在2023年5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已回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在2023年4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过投诉举报,且因被投诉人当时不同意调解,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了投诉人;对于举报事项,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对于本次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了投诉人;对于案涉举报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上已告知申请人前案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拒绝调解说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2023年7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因已经处理过该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决定终止调解,且涉案举报内容已经行政复议审结,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权利内容,但未影响申请人权利的实现,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晏X高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