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12号
申请人:晏X骏,男,公民身份号码:43020420XXXX246114。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告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反映。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说明拒绝的原因,也未列明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8月16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和《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申请人投诉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同日回复申请人。虽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救济权,但不影响其救济权的实施。
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涉案电影院没有准时放映电影,毫无观影体验,现场吵闹但无工作人员处理、维持秩序,导致其抑郁、心态崩坏,诉求是立案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回复称:上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和《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我区局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反映。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关于电影活动的投诉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告知内容列明了法律依据,虽未告知救济权利内容,但未影响申请人权利的实现,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晏X骏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