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11号
申请人:晏X骏,男,公民身份号码:43020420XXXX246114。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本人9月15日接到电话,说回复错了,那就请撤销该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本次错误回复行为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在公司注册地找到被投诉举报人,并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并从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凭证可以看出,直至2023年被投诉举报人仍在正常经营,故被申请人对案件并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综上,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办结反馈,并责令重做。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并进行调解。同日,执法人员对“芦淞区尹靖酸野泡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泡菜销售,涉诉单位提供了经营资质材料、美团产品全部下架的图片、泡菜的采购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来到“芦淞区尹靖酸野泡菜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相关标识也已拆除,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执法人查询涉诉单位在美团平台的店铺,发现其已歇业关闭。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023年8月31日,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由于电脑系统操作人员疏忽,误将他人回复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人回复模块。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了《投诉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案涉商家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对被投诉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予以受理,并在2023年7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投诉人受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在涉案商家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相关标识也已拆除,经查询涉诉单位在美团平台的店铺,发现其已歇业关闭。被申请人遂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8月31日,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由于电脑系统操作人员疏忽,被申请人误将他人回复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人回复模块。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了《投诉告知书》,告知其投诉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美团订单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立案审批表、投诉告知书、邮寄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决定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中止调查,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误将他人回复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人回复模块,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了《投诉告知书》,重新告知其投诉处理情况,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立案,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虽然被申请人对举报进行了处理,但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事宜的处理情况,处理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