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2-18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4)160号
申请人:陈X良,男,19XX年X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12119XXXX2183910,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迪,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X良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于2024年12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2024年12月18日花费17元在株洲祥临大药房购买的涉案晕车贴存在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法定处理职责的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结案:“关于举报事项:根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废止《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囊袋扩张环等158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241号)中第五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四十二)晕车贴:由背衬层、凝胶层、防粘层等组成,粘胶层含洋金华天然植物萃取成分,具有醒脑提神作用,用于预防晕车、晕船、晕飞机。综上,举报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而应予立案,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在收到结案反馈第一时间去查询了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经查《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时效性状态为有效,并没有废止,其次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文件是需要备案的,根据《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时并未备案。申请人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在12315平台作出受理决定,显示已认定第三人存在初步违法事实,结案反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本案实体处理错误,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涉自性质的投诉”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应当纳入实体审理。3、被申请人未全面进行调查取证,至今为止其未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也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仅凭主观臆断便作出投诉举报事项的结案反馈,已违背了公正客观的原则。4、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事项的结案反馈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在12315平台就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按照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1.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1日已受理。在组织调解过程中, 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参加调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决定终止调解。
2.关于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湖南人大网)已公布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一、废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二)废止《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涉案产品,并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举报事项发生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废止后,涉案产品已不构成违法。由于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
关于申请人称“根据《立法法》规定,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未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废止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批准,申请人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进行咨询该法规的废止是否备案,且该法规的效力性不应由被申请人确定。
4.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已在12315平台依法回复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做出了处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花费17元在株洲祥临大药房购买了涉案晕车贴,认为该产品存在违法,于同日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2月21日受理了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参加调解,被申请人遂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3日决定终止调解;经审查,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项废止《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购买涉案产品并予以举报发生在该法规被废止之后,该涉案产品并不构成违法,遂于2024年12月23日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之后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单》及12315平台答复流程截图、《拒绝调解书申请》、《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二)废止《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案中,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参加调解,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3日决定终止调解,适用依据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是否备案问题,不由本机关负责审查,且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故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项废止《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购买的涉案产品不构成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