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0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03号
申请人:苏X洪,男,汉族,20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35058320XXXX029216,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于2023年8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签收,至今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告知本案办结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现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同日,属地市监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成强百货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2023年6月20日,属地市监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仍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也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经审理查明:
2023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芦市监投举告〔2023〕5-22号),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受理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投诉举报材料、案涉商品图片、商品交易截图、投诉举报告知书及其邮寄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反了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期限,构成程序违法,因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已处理,其后已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