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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9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9-15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94号

 申请人:陆X亮,男,壮族,20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45262620XXXX284998,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行为,于202387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称联系不上该商家无法给予调解,边将此案结办,未有去调查该商家身份信息核实后致电如何协调。只叫申请人另找其他途径,属于不作为、渎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办结结果,遂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消费纠纷作出的不予受理和不满意的办结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在12315平台的投诉单。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同日,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文晶百货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023年6月12日,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也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在12315平台的投诉单。同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遂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终止调解的决定,对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同时,被申请人作出《调查情况通报函》,将调查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法定义务。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将该立案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投诉处理截图、现场核查记录、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节的,终止调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决定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中止调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本机关予以指正,但其后已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与事实不符,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陆X亮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