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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9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9-15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93

申请人:X钒族,20XXXX月生,身份证号码:51172120XXXX043356,现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行为,于20238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签收,时至申请人复议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告知,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现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投诉做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7月18日,本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同日,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梦胜百货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2023年3月30日,由于同一情况,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023年7月28日,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EMS邮件已于2023年7月31日寄出,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收件。被申请人也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并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芦市监投举告〔2023〕6-5023号),因案涉商家无法联系,遂将案涉商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受理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投诉举报材料、案涉商品图片、商品交易截图、投诉举报告知书及其邮寄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构成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已处理,并在其后将是否受理及立案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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