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27号
申请人:周X峰,男,汉族,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XXXX210799,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于2023年4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2023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将投诉案件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情况函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3月12日,本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3月20日,本局向申请人下达了株芦市监投举告〔2023〕6011号《投诉举报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3月21日,本局将告知书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083847080535)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3月26日,当事人已签收该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株芦市监投举告〔2023〕6011号《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举报投诉受理、处理等情况,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告知书》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083847080535)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3月26日,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证明、投诉材料、案涉商品图片、交易信息截图、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政快递单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振峰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