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24号
申请人:王X,男,汉族,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XXXX115111,现住址: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玉山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行为,于2023年4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投诉,于2023年2月27日受理并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反馈内容》,且目前也并未列入经营异常,对该《反馈内容》不服。其次被申请人应当对商家销售案涉食品的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2022年6月8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他人投诉单。2022年6月10日,属地市监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花漾云百货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同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已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涉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023年2月25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投诉单。2023年2月27日,本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调查。属地市监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芦淞区花漾云百货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2023年3月30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并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本局已在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案涉商家向其售卖的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芦淞区花漾云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调查发现,案涉商家于2022年6月10日就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该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投诉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案涉商品图片、现场笔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均作出了处理并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且中止调查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震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