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7号
申请人:晏X高,男,汉族,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XXXX26001X,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行为,于2023年3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对2023年3月15日的处理意见书不服。小李家知味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内容如下:2023年3月15日11时10分被投诉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供拒绝调解告知书一份,针对投诉方提出没有经营凉拌菜的资质,超出经营范围给投诉方造成不舒服一事,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由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对此反馈本人不服。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2023年3月12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2023年3月15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并进行调解。同日,在进行调解时,被投诉人书面明确拒绝调解,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本局在法定期限内已将相关文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投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规定的证据要求,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应当立案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芦淞区小李家知味馆吃了凉拌菜,导致肚子不舒服,后发现该商家没有经营凉拌菜的资质,要求予以查处,并获得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对该投诉反馈称:2023年3月15日11时10分被投诉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供拒绝调解告知书一份,针对投诉方提出的没有经营凉拌菜的资质,超出经营范围给投诉方造成不舒服一事,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由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投诉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案涉商品图片、商品交易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实际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方面,应当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单后,依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内容进行了处理,并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可不予撤销;对于案涉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反馈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