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5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6号
申请人:陈X豪,男,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码:13052819XXXX104817,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第三人:株洲盛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太子路23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行为,于2023年2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投诉其在株洲盛飞服装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且该商家开展的“好评返现”活动属于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对该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称:“2022年12月29日,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并要求做出说明,1月7日,公司工作人员反馈:关于“好评返现”是消费者的误解,店铺客服聊天没有说到“好评返现”几个字,只说到“评价有礼活动”这是拼多多平台开通的一个活动,并没有贿赂消费者一说,有官方活动证明截图,还有顾客与我们客服聊天记录截图提供给了工作人员”。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销售三无产品一事做出回复和认定,属于未完全履职,有失察之责,应当重新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二、关于第三人“评价有礼活动”是否违法,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与涉案产品链接下大量好评不符,申请人对其好评真实度产生怀疑。且根据商家回复,参加该活动需要消费者按照商家要求“5星20字以上评价”后才可以获得奖励,商家为牟取私利获得大量好评,将官方‘评价有礼’活动加上“5星20字以上评价”后才可以获得奖励条件,因此本案商家举办的“评价有礼活动”实际上就是“好评返现获活动”,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被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2022年12月20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2022年12月21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调解。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涉诉产品的合格证,非“三无”产品。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该事件属于投诉件,不是举报件,本局处理投诉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于申请人的退货诉求(编号221207-327171521942561,交易金额为198.8元),被投诉方在2022年12月31日21时收到顾客退回货物后,该购货款项于2023年1月1号已从原支付渠道成功退款给申请人。
四、由于申请人投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规定的证据要求,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应当立案的条件。
第三人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株洲盛飞服装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是“三无”产品,且该商家开展的“好评返现”活动属于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对该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称:2022年12月29日,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并要求做出说明,1月7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反馈:关于“好评返现”是消费者的误解,店铺客服聊天没有说到“好评返现”几个字,只说到“评价有礼活动”这是拼多多平台开通的一个活动,并没有贿赂消费者一说,有官方活动证明截图,还有顾客与我们客服聊天记录截图提供给了工作人员。
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涉案产品的合格证,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售卖“三无”产品的行为,且第三人收到顾客退回货物后,该购货款项于2023年1月1日已成功退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投诉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案涉商品图片、商品交易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实际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方面,应当予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对于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方式进行处理,本案中,虽然第三人已经退款,但被申请人未提供针对该投诉进行调解的工作记录,仅告知申请人其核查时第三人反馈的内容,处理欠妥,但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与基本事实相符,该反馈内容可不予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涉及的举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