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5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4)132号
申请人:邓X头,男,汉族,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XXXX132195,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湛,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远萍,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理行为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受理申请人关于株百超市中心广场店内经营面点旁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的举报,但其受理该举报之日起 60日内未办结,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以及未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违反《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2条第7项第4款、第8条第1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株百超市中心广场店内经营面点旁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以及未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株百超市中心广场店内经营面点旁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的举报办结,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以及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被申请人称:
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关于株百中心超市面点旁电箱,未设置明显“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的举报后,及时将投诉事项转到辖区建设街道安监站现场处置.经建设安监站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超市方正对该区域进行升级改造,面点房已拆除成为百货区,电箱也在改造中拆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了该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事项,没有申请延期情况。该安全生产隐患投诉处置完毕后,但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将处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关于株百中心超市面点旁,电箱未设置明显“当心触电”警告标志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事项时,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处置适当。鉴于该安全生产隐患投诉处置完毕后,未能及时将处理进度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我单位将加强教育和管理。
经审理查明:
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株百中心超市面点旁电箱未设置明显“当心触电”警告标志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事项,于当日对被举报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被举报单位正在对案涉区域进行了升级改造,面点房已拆除成为百货区,案涉电箱也在改造中被拆除。同日,被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但其未能及时将处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举报材料打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案件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二条第(七)款第4项规定,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因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未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对案涉举报事项未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继续依法履职,及时以适当方式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