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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4)1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10-23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4)121号

 

申请人:钟X19XX年X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42819XXXX271010,现住广西贺州市富川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迪,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处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本2024912日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提交了关于办理投诉举报株百中心店一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但被申请人的回复未能满足申请人的合理需求。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已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并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然而,申请人在按照该途径进行查询时,因个人能力无法打开网址,所以未能找到所申请的完整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没有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被申请人的回复未能充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政府信息,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回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准确、完整的答复,提供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 

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办理株百超市中心店一案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及所长名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处理其投诉举报株百超市中心店一案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名称以及所长姓名以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及执法人员信息等事项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答复。在区政府地要求下,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该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及执法人员信息在芦淞区政府网站进行了补充完善并主动进行了公开。

由于被申请人在芦淞区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网址发生变动,2024年9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网址变动通知书》,将重新公开完整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及执法人员信息的网址和负责处理其投诉举报株百超市中心店一案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及所长名字告知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2024年8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本局执法人员信息的方式、途径和处理其投诉举报株百中心店一案建设所所长名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做出了处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负责处理其投诉举报株百超市中心店一案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及所长名字”。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负责处理其投诉举报株百超市中心店一案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及所长名字和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此前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芦政复字〔2024〕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完整的信息。8月22日,被申请人已按要求将完整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及执法人员信息重新在芦淞区政府网站公开。由于被申请人在芦淞区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网址发生变动,9月6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网址变动通知书》,将重新公开的完整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及执法人员信息的网址和负责处理其投诉举报株百超市中心店一案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及所长名字告知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芦淞区人民政府网的信息公开截图、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认定。

    认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材料已主动公开,于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即相关查询网址,处理恰当。8月21日,被申请人单位对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等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主动进行公开后,考虑到公开信息地网址发生变更,又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网址变动通知书》,在本次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已经获知了其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