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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4)1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9-13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4)110号

 

申请人:X根,男,汉族,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43032119XXXX228613,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委托代理人:李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政府西院五楼。

法定代表人:田志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纳,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本2024829日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蓝海家居装饰基地项目的业主。为了查验并了解所在区域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已经注明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的项目名称和地址,形式要求为纸面邮寄,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文件。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寄件人名为符芳根,寄件人单位名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寄件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收寄件人员为黄燕的EMS快递。EMS快递中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内容为申请公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等相关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符芳根、黄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已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邮寄给符芳根、黄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株洲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四条和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上既没有申请人签名,也没有具明申请日期。符芳根、黄燕没有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株洲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属于没有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符芳根、黄燕没有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关于“补正”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合法、合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涉及的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人公开。符芳根要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既没有申请人签名,也没有具明申请日期。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交委托代理手续。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株洲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属于没有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关于“补正”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邮寄给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认定。

    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市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本案中,申请人虽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该申请材料上既没有申请人的签名,也没有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未完整提供申请信息,不符合上述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和程序的要求,属于没有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告知其不予受理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处理恰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