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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4)6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4)65号

 

申请人:X波,女,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43020219XXXX09102X,住址: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政府西院五楼。

法定代表人:田志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李纳,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于20245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履职并答复。2024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截至今日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

被申请人称: 

2024年5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5月11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资料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物业的物业公司和邮政公司快递员了解情况,因物业公司和邮政公司快递员原因,致使申请人寄送的邮件(邮件号:XA10515418243)丢失。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已经书面回复申请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条规定的是前期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经核实,自力源尚品小区交房至今,先后有宏达物业、大同物业、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力源尚品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力源尚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被申请人无权干涉。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书面回复申请人,对于力源尚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被申请人无权干涉。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资料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物业的物业公司和邮政公司快递员了解情况,发现因物业公司和邮政公司快递员原因,致使申请人寄送的邮件(邮件号:XA10515418243)丢失。2024年5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经核查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经核实,自力源尚品小区交房至今,先后有宏达物业、大同物业、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力源尚品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力源尚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其无权干涉。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湖南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株洲邮政的情况说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对邓X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认定。

    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该规定系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选聘要求,而案涉小区早已选出了业主委员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举报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法定物业招投标程序进驻小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因邮件丢失被申请人未收到案涉信件。被申请人在本案复议期间了解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后,经其核查发现,案涉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系业主自治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职责,并回复了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答复职责。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均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邓X波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四年六月二十日